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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赛马竞赛规则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平地速度赛马是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的一项人马相结合的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其目的和宗旨,乃为了推动我国速度赛马运动的开展,向社会各界宣传这一深受世人关注的竞技运动,介绍马上运动知识,不断提高我国运动用马的运动素质、繁育水平和竞技能力及马匹品种质量。

     第二条平地速度赛马活动在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中国马术协会)主持下,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准确地进行竞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三条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由中国马术协会主管,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四条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备委员会(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医护组和兽医组(部)。
     第五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视赛会规模而定),成员由下设各委员会(组)主任担任。

第六条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二、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总裁判长一人、副总裁判长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各一人。如无现代自动记时设备时,需设记时长一人。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记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三、职责(权)
     1.总裁判长职权: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整个比赛裁判工作的进行。
     1.1.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l.2.分配各裁判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l.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有权取消犯规或不正当行为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做最后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公布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报请大会暂停比赛。
     2.副总裁判长职权: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权
     3.l.领导评磅员、检录员、司仪骑师和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骑手过磅和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号码、装备。体重,提示运动员的服装、马匹眼罩佩戴等事务。
     3.4.主持运动员的赛后复磅。
     4.司闸长(发令长)职权: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现代起跑闸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权;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权: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认真填写报告表,及时呈报总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取得联系。
     7.记时长职权: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经常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权: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查对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委员会条例行使职权,按规程进行工作。

第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马匹、参赛人员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三至五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1.参赛马匹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运动用马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马匹护照。
     2.参赛马匹须经当地检疫部门在近期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方可参赛。
     3.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4.后备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后补。
三、骑手资格审查
     1.参赛骑手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登记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运动员注册证。
     2.后备参赛骑手须按正式参赛骑手要求审查,以备后补。

第九条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一人、医师一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参与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条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一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师2~4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兽医组职责
     1.核实报名马匹健康状况。
     2.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3.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4.参与检录工作。
     5.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6、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一条马匹

一、参赛马匹
     在中国马术协会运动用马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马匹。
二、马匹年龄
     参赛距离16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
     参赛距离50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
     参赛距离5000米及更长距离的参赛马必须年满6周岁。
三、马匹性别
     不限制性别,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总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四、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五、马匹报到
     参赛马匹运到后,由参赛队或各人向大会组委会报到,提交马匹清单和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马匹护照及以往的竞赛成绩。
六、马匹必须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确实能承担竞赛负荷(运动强度及运动量)。
七、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6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有兽医参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八、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破行及其他意外伤病等)时,必须提交兽医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一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已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九、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在赛前三天向组委会申请,因伤病需要换马时,须提交兽医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竞赛处公布,通告观众知道,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赛前一天,已报名的马匹如发生意外而不能参赛,只能退出比赛,不能更换。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观众。
十一、凡参赛马匹必须于马体(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号码的确定则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决定。
     如有马因故退出比赛,如在三天前退出,其后备马已抽签确定之号码依顺序前移。赛前两天退出者,则取消该号码,其后各马号码不变。
十二、参赛马闸位确定办法与号码确定法相同(公开抽签),同样,赛前三天有马退出比赛时,其后各马问号顺序前移。赛前两天退出时,其后备马闸位不变。
十三、参赛马应加以修饰,必须容貌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匹及有白章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四、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骑乘,一律装配全套鞍具,包括鞍、勒、鞍垫、肚带、授及楼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五、同一项目运动员每人一匹马,每马一个赛日只能赛一场。
十六、凡因流鼻血、腹泻、破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十七、赛前不得给马匹注射或服用任何违禁药物与饲料。

第十二条运动员

     一、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参赛。
     二、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三、运动员应服装整洁,服装样式及色彩则遵照大会规定执行。号码布需佩戴于胸前和背后正确位置。
     四、按时到检录处报到。
     五、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需更换,需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经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于众。
     六、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
     七、大会期间严禁粗暴对待马匹,严禁以不正当方式虐待马匹。
     八、出赛前、后不服从指挥者将受处罚。
     九、运动员触犯以上各项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者责令停赛。情节严重者,不但取消当日参赛资格乃至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并处以罚款(款项由大会组委会决定)。屡犯不改者,中国马术协会可决定具体停赛一年至数年,乃至终生不能参赛。

第十三条检录

     一、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应及时出场应点。超过检录时间10分钟者予以警告,超过20分钟者被视为罢赛,给予罚款。三次点名(间隔3分钟一次)不到者以该场弃权论处。
     二、赛前过磅,运动员携全套参赛装备过磅(除下列指明之物品外),并准确记录运动员体重和马匹负重量。
     下列装备不必过磅:安全帽、护目镜、马笼头、口笼、头罩、各式马眼罩、马颚缰及各种护腿和蹄套。
     三、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参赛。报名时声明马匹需佩戴眼罩者,出赛时必须佩戴。
     四、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录长报告。
     五、各场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六、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由司仪骑师按规定场次,依次带领到观众前亮相后,送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或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四条起跑(司闸和开闸)

     现代平地速度赛马最好使用机械起跑间进行起跑操作。
     一、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问厢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员指挥。入闸前司闸长再次提醒运动员检查鞍具和装备。
     二、司闸员召唤各马入闸。单号闸位马匹先入,双号相继入闸。亦可按实际情况而定,务必使各马最快捷、安全、公正、合理地入闸。
     三、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牵至稍远的地方等侯,待其他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必要时,马主单位人员应协助该马入闸操作。
     四、若个别马入闸不成功,而导致赛事延误,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退出比赛。
     五、开闸令下达前,马匹冲出闸门时,视情况可重新入闸。
     六、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放开闸门,完成起跑。
     七、开闸后马还不肯出闸,该马被视为已经参赛。
     八、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不能进闸时,立即报告总裁判长,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赛马延误原因。如果赛场没有闸厢设备则由发令长率领发令员组织实施各场参赛马匹起跑。
     1.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问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长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栏网(架),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秒表。
     2.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犯规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3.起跑后最初100—200米内(视场地情况而定)各马必须沿着自己的跑道前进,不得进入其他跑道内超越前面的运动员,否则以犯规论处。

第十五条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他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方得变道。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骑手,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他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他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骑手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骑手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前进。
     十、若赛场跑道内沿无拦挡设备,而马匹越出跑道进入场内时,应以越出跑道的准确位置进入跑道继续参赛,而且进入时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十一、参赛马出闸后,在比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二、严禁赛前对马匹使用违禁药物或给予违禁饲料。
     十三、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

第十六条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以最短时间跑过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二、参赛马匹鼻尖触到终点线时,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录像材料判断裁决名次。若赛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又无上诉时,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总裁判长签字,并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判决,除非仲裁委员会接受抗议和上诉,而且该抗议和上诉成立,并经组委会研究重新确定名次。
     六、到达终点时,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必须人和马全部越过终点线才算跑完全程。运动员落马后假如该马通过终点线则不算跑完全程。
     七、比赛中马背上没有骑手(因途中坠马或其他意外),马匹通过终点线被视为犯规,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应沿跑道前进200米后,才可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借助终点录像设备分辨。马匹到达终点前后相差百分之一秒之内者才被判为并列名次。经仲裁委员会审定确认为同时到达终点,并列名次成立。若终点摄像设备故障,或遇灾难性天气不能准确判断时,则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定为并列名次。
     十、按体育竞技惯例,并列第一名时,便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便无第三名,以后名次依次类推。
     十一、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三块秒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十七条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跑道,沙道或草地跑道均可。跑道宽度应有15—30米,直道应有400米长,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十八条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倾斜。
     第十九条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厢,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条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或岗亭,最好装备有摄像监视系统。
     第二十二条按承办赛场惯例确定赛跑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奔跑竞速。
     第二十三条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四条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五条跑道外圈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导赛况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二十八条最好装备有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至少应有终点摄像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配备对讲机(步话机)及望远镜各数台,供组委会、仲裁委员、总裁判长、各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条竞赛表格必须使用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比分成绩才能得到承认。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五章 上诉

     第三十一条对马匹、运动员参赛资格或对编排有异议,对所安排之赛程和场次有争议或抗议时,需于赛前24小时提出上诉。
     第三十二条对比赛结果(名次)有异议时,必须在赛事次日上午12时以前提出上诉。
     第三十三条所有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章以示负责,并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保证金300元。
     第三十四条有关竞赛的争议和上诉均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涉及前三名的上诉,如果胜诉时,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六条所有上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七条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上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国马术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组委会进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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