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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轮车竞赛规则

第一章 官员、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独轮车竞赛是体育竞赛的新兴项目,具有蓬勃的生命力,组织竞赛时,应根据比赛规模的大小和实际需要安排组织机构官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官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精通并严格执行竞赛规则,掌握竞赛规程。执行裁判工作时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加强岗位责任制,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一条 官员

     凡举办全国及省市级比赛,应由中国独轮车委员会指派下列官员和裁判员:
    一、技术代表1-2人,其中1人可以任作仲裁委员。
    二、兴奋剂检查委员会3-5人,由中国独轮车委员会向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兴奋剂管理机构提出要求向比赛大会指派。
    三、仲裁委员3人,其中1人由举办单位推荐。
    四、裁判员:由中国独轮车委员会指派和根据需要委托承办单位选派。

第二条 技术代表职责

     一、与组委会共同保证和负责竞赛中全部技术性工作的实施;检查比赛路线、场地、设施及其他重要工作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并定期提交筹备工作报告。必要时对大会组织成员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经济责任问题予以处理。
    二、向相应的组织提出竞赛日程的建议,并对竞赛的编排分组等提出建议。
    三、赛前应向所有参赛单位发送技术性补充规定。
    四、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拒绝报名或取消报名资格(如属非技术性理由拒绝报名,应由相应的独轮车协会或组委会作出裁决)。
    五、参与并监督抽签、编排分组等工作。
    六、对比赛中其他所有必要技术性准备工作负责。
    七、赛后迅速提交比赛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 兴奋剂检查委员会职责

     根据国际独联<<药物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比赛时间各项目的药物检查工作。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职责

     凡举办各类正式比赛均须设立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应按竞赛规程与规则处理申诉。
     二、未指派技术代表的比赛,仲裁委员会有权按规则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三、对本规则未涉及到的问题作出裁决,事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向大会组委会报告。

第五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的组成

     总裁判长1人 副总裁判长1-2人
     检录长1人 检录员4-6人
     检查长1人 检察员4-8人
     发令员1人 助理发令员2人
     计时长2人 计时员8人
     终点裁判长1人 终点裁判员4-6人
     宣告员1-2人 编排记录公告长1人
     记录员4-6人 场地器材长2人
     组员:根据比赛规模确定人数

第六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1.组织和领导比赛的裁判工作。
     2.掌握比赛进程,根据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
     3.遇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4.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以及录取资格。
     5.亲临破记录的现场,审核成绩并签字。
     6.宣布大会比赛结果。
     7.组织裁判员进行赛后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1.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因故缺席时代理其工作。
     2.负责审核场地、设备和器材。
三、检录长及检录员:
     1.检录长领导检录员在每项竞赛开始前召集运动员按照分组表点名,凡点名不到者均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2.检查运动员参赛用车、号码、服装、护具等。
     3.带领运动员至竞赛起点,并向助理发令员说明运动员缺席情况。
四、发令员、助理发令员:
     1.负责解决运动员起骑时的有关问题。
     2.有无扩音设备,发令员发出信号对每个运动员要平等。
     3.判定运动员在起骑时是否犯规。若起骑不公允,须立即鸣枪或鸣笛,停止比赛,待重新发令。
     4.助理发令员负责检查运动员参赛的项目、组别、道次和号码。组织运动员上道,扶杆等候发令。 5.助理发令员负责准备接力棒。
五、检查长及检查员:
     1.检查长组织检查员在赛前复查场地、设备及器材,赛中检查运动员有无犯规情况。
     2.检查长按规则规定,根据检查员报告运动员犯规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3.检查员按检查长分配的位置及任务负责检查工作,注意接力区及分道骑时有无犯规情况。当运动员犯规时,检查员应立即标出犯规地点,注意犯规者是否阻碍其他运动员,并如实填写报告单送交检查长。
六、终点裁判长及终点裁判员:
     1.终点裁判长领导终点裁判员判定运动员比赛名次,填表并签字。
     2.遇裁判员判定不一致时,终点裁判长可视情况决定。如有重大问题,立即请求总裁判长解决。
     3.终点处设记录员若干。
七、计时长及计时员:
     1.计时长领导计时员判定竞赛运动员的成绩。
     2.赛前计时长必须带领计时员校对秒表。
     3.计时员应独 立计取时间,并立即将所计成绩填入计时表格或卡片内,签字后交计时长。但应保证两人两表记录一名队员的成绩。
     4.如遇计时争议,可心根据规则规定判定运动员的成绩。计时长负责每项每组成绩的审核并签字。
     5.800米以上项目必须记录每圈时间,并设置计圈员通知每名运动员的尚余圈数。
八、宣告员:
     1.宣传独轮车运动知识和有关会场秩序方面的注意事项。
     2.宣传参加各项比赛运动员的分组名单、号码、单位、道次等。
     3.宣告比赛进程和各项比赛成绩。
     4.宣告大会开幕、闭幕、发奖等有关事项。
九、编排、记录公告长及组员:
     1.根据报名单编定运动员姓名、号码对照表,编排各项竞赛分组号码表和竞赛秩序。
     2.准备各项竞赛的成绩登记表或卡片。
     3.绘制比赛场地平面图,整理有关记录。 4.及时将各项成绩分别详细记录、公布。
     5.将破记录的成绩和运动员的姓名、号码、队名随时整理、报告,并填发成绩证明单。
     6.将所有决赛成绩列一总表,核计得分以便发奖。
十、场地器材长及组员:
     1.场地器材长带领组员须提前做好赛前的场地布置及赛事年用器材器械。
     2.比赛中场地器材长必须留守场地,随时应付解决因场地、器材临时出现问题而影响比赛程序。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七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按比赛规程要求全面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名参加。
     二、按大会竞赛规程的期限办理报名手续。
     三、对运动员资格(如:年龄、性别、健康等)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参赛资格,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比赛

     一、运动员比赛的成绩必须是在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规则规定的场地、器材、用车等条件下所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按规定穿着整洁的比赛服装,并统一按规定佩戴自己清晰的号码。
     三、运动员在骑行中,冲撞或阻挡别人而防碍别人骑行时,即取消其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下一赛次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四、骑行时不是有人在旁伴骑,马拉松赛不得相互拉手伴行,同一队的队员更不得平行一排有意阻挡其他队员行进,遇此情况裁判员有权责令其退出比赛。
     五、运动员在比赛中途擅自离开跑道或比赛路线即视为放弃比赛。在公路无限制比赛和马拉松比赛,运动员在一名裁判员的许可和监督下可以离开比赛路线,但不得借此而缩短比赛的距离,如继续比赛必须回到原退去时的位置再上车骑行。
     六、运动员在比赛中不得接受或听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提供的技术指导或情况。 七、各项决赛一般可录取五至六名。除大会另有规定外,可分别按5、4、3、2、1分或6、5、4、3、2、1分计算。

第九条 赛次、分组

     一、任何竞赛项目,如果参加人数较多,可先举行分组预赛、次赛或复赛。
     二、所有的分组预、次、复赛及每组录取名额,应在大会秩序册中预先确定,各赛次的时间和名单应事先公布。同单位的运动员应尽量编在不同的组别道次,最后应有8人(至少6人)参加决赛。
     三、马拉松和公路无限制比赛时,如运动员过多,不能同一排起骑时,应按代表队抽定起骑位置,并使同代表队运动员成纵队出发。总裁判长有权根据赛中情况改变原定分组且。
     四、如有可能,每一赛次的最后一组完毕至下一赛次的第一组或决赛开始,应安排运动员休息时间(最低标准)。
     200米及200米以下者休息20分钟;200米以上者休息30分钟。

第十条 成绩的计量

     一、计时:计时应从发令员的枪烟或闪光开始,至运动员车轮触及终点后沿垂直面时为止。
     二、计时单位:人工计时、全电动计时成绩均以百分之一秒为最小计算单位。
     三、计算成绩:人工计时3名计时员在有2人所计成绩相同时,应以二人相同的成绩为标准;如3人所计成绩各不相同时,应以中间成绩为准;如二人计时所计成绩不同时,应以较差的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判定名次和成绩相符

     一、判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顺序,是以运动员车轮触及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先后为准。
     二、以决赛的成绩作为该项最后名次。
     三、不同组别中,二人或二人以上成绩相等时,同时录取,决赛二人成绩相等时,以名次判定先后为准。

第十二条 起跑

     一、运动员上车,扶住起跑杆,发令员口令"各就位"、"1、2、3"数"3"的同时响枪,为使运动员能估计出枪响的时间,每个数间隔为1秒钟,枪响前车轮可以靠近起跑线,但不可压线。
     二、起跑抢骑者,发令员将召回队员重新发令。在一个项目中,同一运动员两次抢骑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三条 终点

     以车胎压线为终点,运动员冲过终点线时,必须在车上,并能控制车,如果脚和身体任何部位在车轮过线前触地,则视为落车。

第十四条 落车

     当骑手的脚及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地时,即为一次落车。200米(含200米)以下的短距离比赛时,一旦落车即被取消比赛资格,400米以上距离和公路赛、马拉松、越野赛落车后允许重新上车继续比赛,但必须从掉车原地上车。

第十五条 跑道

     一、在分道赛中骑手应自始至终在各自的分道内骑行,车轮驶过分道线即被淘汰。
     二、交错起跑时,必须骑完规定的距离后,方可切入内圈,否则视为犯规被淘汰。

第三章 特殊项目的设置与规则
第十六条 单足

     前5米以双足骑行,但当车轮抵达5米线时,必须改为单足骑行,单足骑行时,另一足应该放在车叉肩上。

第十七条 慢骑 慢倒

     慢骑和慢倒时均应以低速不断行进而不得停顿、定车或左右摆动走蛇行,以最慢者成绩为第一。

第十八条 障碍赛

     一、障碍赛必须沿规定的路线行进,如果走错路线,允许退回到走错的地方重新行进,但不多给时间,如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即取消成绩。
     二、障碍赛允许碰撞障碍物,但不得碰翻,碰翻或车轮压线者即被淘汰。

第十九条 接力或混合接力

     一、通常为4*100米,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骑完全程。
     二、接力赛中第二棒到最后一棒,接棒运动员可以在接力区后10米的"预骑"线处起骑。
     三、接力棒传接时,人、棒、车必须在接力区内传接完毕。
     四、在接力区内传、接棒时,不得抛掷,如接力棒在接力区内落地,必须由原失手队员重新拾起完成传接。
     五、在分道接力赛中,运动员传出接力棒以后,必须暂留在本道内,以免妨碍别人前进。如妨碍他人,则取消本组成绩。

第二十条 越野赛

     一、越野赛距离不得少于3公里。比赛路段包括公路、草地、泥泞、山地、涉水、沙地等。
     二、越野赛必须按路标行进,遇有障碍不得绕过,否则取消资格,但允许推车、提车、扛车按规定路线行进。

第二十一条 马拉松

     一、马拉松赛程规定为5-10公里,在公路或自行车道上举行,所有参赛队员同时出发。
     二、马拉松赛允许队员推车行进,但不行提车或扛着车跑。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骑完全程者,即被淘汰。

第二十一条 独轮车篮球和独轮车曲棍球(略)
第二十二条 花样技巧表演

     一、花样技巧分单人、双人、三人和团体,4人以上同时表演为团体。
     二、规定动作:(只限单人、双人)踢上车,180摄氏度侧腿上、单足骑、定车、转小圈。
     三、自选动作:跳上车、前拉车、后拉车、倒转小圈、原地腾空转。自选动作视难度系数加分。
     四、单人、双人技巧可以在一套动作中使用两种以上车型。
     五、花样技巧是在音乐伴奏情况下表演,音乐带可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卡带。

第四章 比赛用车及安全护具
第二十三条 比赛用车

     一、凡正式比赛必须使用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独轮车委员会指定的比赛用车,其车座、车叉、车圈直径、轮胎规格及尺寸、曲柄形式及尺寸和脚踏板规格必须符合要求,不得私自改装。
     二、花样表演赛可使用经改装的技巧车,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赛前要经裁判认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护具

一、比赛用鞋
     比赛时用鞋脚背部必须全部包上,凉鞋或松紧带、塑料底单布鞋等均不可穿用,最好为篮球鞋或旅游鞋。
二、比赛用手套
     手套要求使用掌部厚和手腕保护性强的自行车比赛手套或速滑手套等,不可使用薄尼龙手套。
三、护膝
     参加独轮车比赛、护膝是必备的防护用品。
四、头盔
     倒骑、倒转小圈、下坡滑行和越野比赛必须使用头盔,其他项目建议使用并要达到自行车头盔的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独轮车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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